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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社部函[1999]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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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1998〕7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13,43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8,43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请你们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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