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6]3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年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