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建[1999]5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综合投资公司、国际电力投资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第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备金融职能的国有投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二、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按季、年编制会计报表,于每季终了8日内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城建处。
附: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