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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5]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有关今年起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事宜,我局曾以内国税流字[1995]41号通知明确,现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印制完毕,近期下发各地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使用时间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从收到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次月起,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地自行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同时一律停止使用。

    二、此次发售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数量是区局根据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按半年用量确定的,各地下半年实际需要量,请在4月底前报区局,以便及时印制,发送,保证供应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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