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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债[1995]9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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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9号《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我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兑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债务处制定的《国库券兑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和使用兑付资金,以保证兑付工作的需要,兑付期终了,各区县财政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国库券,特种国债兑付资金全部结清。常年兑付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为便于债务处掌握兑付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应于1--6月、8--11月的每月2日报送“兑付月报”,7月份兑付高峰期每旬次日报送“兑付旬报”,兑付期终了,应编制兑付结束报告表。

    三、各区县财政局在国库券兑付期结束后,即可进行国库券的清理、作废和互点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已清点、作废的国库券上缴市财政局债务处。

    四、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兑付本金的3.1‰,其中兑付手续费2.1‰,兑付劳务费1‰,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

    附件: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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