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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所发[19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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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一些地市反映,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不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文件精神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它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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