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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2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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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牡地税政H字[1999]第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合资企业投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放弃领取企业工资并已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的,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集资利息在费用中列支后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并列有人员明细的,已属于个人所得,可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政府从财政部门将此税款又返还给个人,对这部分返还款项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实行考核工资,每月在工资中扣下一部分数额,在年终时按工作成绩发放。在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这部分工资,在年终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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