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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字[199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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