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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西南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9]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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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跨地区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昆国税流字[1999]12号)收悉,鉴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是产、供、销一体的国有企业,下属专卖分店由西南公司在昆明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实际,为了便于增值税征管和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控和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西南公司统一汇总缴纳曲靖、玉溪专卖分店的增值税。对西南公司曲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西南公司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曲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税金在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三、西南公司曲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应在当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不受该专卖店销售额的限制。

    专卖分店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企业统一纳税后,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和加强对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企业不能切实做到统一核算,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终止执行此办法。

    五、本通知下发以前的应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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