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

【时 效 性】 津国税所[2000]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