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使用凭证帐簿表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7]2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使用凭证帐簿表格式样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215号),已明确我区个体工商户建帐使用的帐簿、凭证、表格式样,并且规定"由地税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使用的帐簿、凭证、表格由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区局根据我区地税系统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通知》已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自行印制、发放,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印制发放。

    二、《通知》未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自行设计、印制、发放,并抄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