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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皖国信字[1998]第28号)悉。

    鉴于你公司及所属省内、省外部分公司的设备老化、损坏,失去使用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省国资局已批准予以报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精神,对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净值损失6987902.23元准予在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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