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8]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皖国信字[1998]第28号)悉。
鉴于你公司及所属省内、省外部分公司的设备老化、损坏,失去使用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省国资局已批准予以报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精神,对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净值损失6987902.23元准予在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