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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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