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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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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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