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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5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5 年10 月16 日国税函发[1995]566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12 月 12 日湘地税函[1995 ] 251 号转发各地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 ]21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6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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