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