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8]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李振东等15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三年(1996-1998),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这一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延长,我们将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全国统盘考虑。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我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