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