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8]2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