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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函[2010]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6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该公司的申请,省局同意启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意外险发票”,式样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外险发票”适用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在开展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按份销售定额保险,收取保险费时开具使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单位印制,套印我省地税发票监制章。

二、“意外险发票”成品规格190mm×65mm,为通联两段式定额发票,其中:左段为“记账联”、右段为“发票联”,封皮代替存根。发票正文为黑色,左上方套印彩色统一公司标志,“发票联”套印公司发票专用章,背面印刷《使用说明》。

三、按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意外险发票”发票代码为223001031527,第6、7位为年份代码随发票印刷年度的变动而变动;发票号码为八位印刷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意外险发票”自文到之日启用,其印制、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业自用发票改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定额发票》式样(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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