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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8]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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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报字[1998]第8号)收悉。关于如何确定房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目前单位房改而投建的公房或向职工集资建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现行规定,项目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这类费用亦构成了项目投资完成的应税额。当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计划投建阶段(即建设前期)不发生征用土地行为,而是得瞬息单位原有的用地时,则项目投资完成额中便没有土地征用的各项费用发生,因而,对这类项目在房改时不再作价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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