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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发[1998]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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