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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二字[1999]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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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通知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5月12日新地税二字〔1999〕067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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