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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政策

【时 效 性】 苏地税[0000]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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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资源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2011年9月30日修订):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五)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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