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