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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10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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