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8]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税电字[199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7年12月24日(97)财税电字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