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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县供电公司的联营收入名义取得的电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发[1999]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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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业局"联营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长国税政发[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关于上网电力的销售问题,经向省电力公司了解,凡上网电力均由供电公司(电力局、供电局等,下同)统一销售,发电企业不能直接向用户销售电力。长治县供电局对从独立电厂购入的上网电力不做正常销售,而是由独立电厂直接向用户以低于正常上网电价进行销售结算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对上述售电行为应分别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即:对各独立电厂应根据其厂供电量和正常的上网电价以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供电公司应根据其供电量和正常售价以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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