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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报请试行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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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请的试行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费标准,已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出租车行业试行“以票管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二、在试行过程中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事先搞好调查制定实施方案,选择实施时间。

    三、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暂由市国税局票证印刷厂印制。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试行黑龙江省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试行黑龙江省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1999年5月14日     黑价联字[1999]18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试行〈黑龙江省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地税发[1998]第292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哈尔滨市部分出租车推广使用的《黑龙江省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12 7mmX57mmX50份)每卷的工本费暂定为1.80》元。此标准为销售给用户的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另加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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