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民计发[1999]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区县财政局、军退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1999〕政干字第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
二、执行标准按照〔1999年〕政干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1999年1月至12月从军费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五、审批办法区县军退办、直属干休所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队职业津贴费花名册》报市军退办审批,并根据市军退办审批意见,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队职业津贴费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