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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7]4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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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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