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7]1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68号)悉。为方便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开具,降低发票的使用成本,经研究,省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州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统一使用山东浪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收款机(我省国税系统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中标企业)开具发票,请你局严格按附件的票样格式审核印制发票。中石油广州分公司属下汇总核算的加油站统一向你局申请办理有关发票印制手续;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印制手续,有关发票行政许可不须再向省局呈报。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