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五城区汽车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发[1995]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区内(即锦江、青羊、金牛、成华和武候五区)汽车租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我市交通行业管理特点,现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租赁行为属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经营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委托成都市交通局交管处统一代征。代征手续费按规定比例支付给交管处。

    二、汽车租赁业的营业额按单车予以核定。现将有关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1、微型面包车:如长安、松花江、柳州五菱、昌河等。月营业额为2300元。

    2、奥拓型轿车:如长安、江南、西安、安徽安驰、贵州云雀牌等。月营业额为3000元。

    3、夏利型轿车:如天津夏利等。月营业额为3200元。

    4、桑塔纳型轿车:如上海桑塔纳、一汽捷达,二汽富康等。月营业额为400 0元。

    5、排气量在2.0公升以上(含2.0公升)的各型轿车。月营业额为700 0元。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