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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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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统一规范对外往来收据,适应当前各地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本费发票只适用于国税系统因征管业务并依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填开,与征管范围不相关的业务项目不得开具。

    二、工本费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市)国税局集中统一向省局购领。

    三、工本费发票启用后,原省税务局制定的“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工本费统一发票”同时废止。各地要及时做好缴销工作。

    四、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加强工本费发票管理,严格领发登记制度。领购工本费发票要实行缴旧购新办法,并按月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使用数量。

    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式样(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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