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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2000]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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