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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8〕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5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OO八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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