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8〕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5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二OO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