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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1998]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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