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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1998]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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