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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财政法规有关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监[200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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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截流上级预算收入有关处罚问题的请示》(闽财监[2000]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目前仍是财政部门处罚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重要法规依据《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财政部、审计署制定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

    因此,你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如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按照《处罚规定》中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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