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7]第5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农金改办:
根据苏国税发(1997)333号文件中关于"呆帐的核销程序原则上按第三种核销程序执行。……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审定"的精神以及各省辖市农金改办申请核销程序的报告,经审定,除涟水、淮安、金湖县联社和常州戚墅堰、潞城信用社采用第二种核销程序外,其余均采用第三种核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