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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8]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标准,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国税部门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企业、校办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按半年进行统计,上半年于7月20日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20日以前书面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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