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交办水函〔2015〕5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公司所属的“中韩之星”轮经坞修后仍不能满足有关检验要求,被中国船级社收回船级证书。鉴于该轮已不符合我部关于中韩客货班轮运输20年船龄以上船舶须拥有CCS和KR双船级的有关规定要求,现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中韩之星”轮经营连云港-平泽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80日内你公司应具备符合有关船龄、船级要求的船舶,并向我部履行备案手续后投入运营,如逾期未开航,将停止你公司开展该条航线的客货班轮运输经营业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