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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中韩之星”轮经营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业务的通知

【时 效 性】 交办水函〔2015〕5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属的“中韩之星”轮经坞修后仍不能满足有关检验要求,被中国船级社收回船级证书。鉴于该轮已不符合我部关于中韩客货班轮运输20年船龄以上船舶须拥有CCSKR双船级的有关规定要求,现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中韩之星”轮经营连云港-平泽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80日内你公司应具备符合有关船龄、船级要求的船舶,并向我部履行备案手续后投入运营,如逾期未开航,将停止你公司开展该条航线的客货班轮运输经营业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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