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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公司涉嫌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8〕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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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8232

山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运输公司涉及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晋保监发〔2008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自保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自我安排与承担,是一种自身风险管理方式。对来函所涉运输公司的行为,首先应根据该行为所涉及的车辆以及相应的险种风险保障范围,分析判定风险是否属于运输企业自身,如风险与该企业没有关系,则不属于企业自保。其次,运输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如不属于企业自保,且又进行了理赔,则该行为符合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应属于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如并未理赔,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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