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3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下岗职工劳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重庆市委渝委发[1997]3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应附已招收的下岗职工“下岗证”及清册复印件和劳动部门签署的意见,认真核实其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人数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企业应减免的税收,按重地税发[1997]270号文的规定审批。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减免税的管理权限,按重地税发[1997]270号文第四条 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