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发 〔2013〕 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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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且经市民政局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2013年1月31日前结束;2013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3年2月底前结束;转业士官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对象及原则
(一)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上述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三)自主就业对象的安置原则。
自主就业对象为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除外)以及复员士官。自主就业对象一律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镇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直招士官按照服现役年限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可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两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注册资本构成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兵入伍、老兵退伍返乡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各项政策家喻户晓、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二)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任务,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或编外人员的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想方设法、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帮助伤病残、孤儿和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解决好生活、生产、住房等困难和问题,鼓励他们为家乡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多作贡献。要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安置改革平稳过渡。
各区县(自治县)2013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13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建立“退伍返乡、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相衔接的服务机制,使有培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能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任务且限期不改的,以及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必要的安置工作经费,确保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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