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使用征税专用章的通 知
【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25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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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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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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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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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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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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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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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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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局出口退税分局对全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使用印章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所盖印章很不规范,五花八门,有的自造印章,一个地市使用印章多达5、6种,甚至一个县一个分局都使用不同的印章。这样给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带来不便,也不利于印章的管理。早在国、地分家时,国税发〔1994〕207号和湘地税发〔1994〕004号地国联合文对征税专用章作出了规定。现再次重申:从1998年1月1日起,填开税收票证(包括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律使用"××县(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征税专用章".章形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1mm.其中单位名称刻在上方环边,"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间下方,同时以县(市)局为单位对所属基层征收分局使用的征税专用章按阿拉伯数字序列进行编号。县(市)局业务科直接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刻制"××县(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不得以行政章代理。其他不合规定的印章一律不得使用。征税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州、市局根据上述规定审核统一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