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1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