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组通[1999]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55元。
二、执行时间:自1999年5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