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1999]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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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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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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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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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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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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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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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国税函[1998]48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国税函[1998]656号),批准同意广东发展银行1998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按营业收入(不含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的6‰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为此,对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及其下属成员企业1998年度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并上交广东发展银行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