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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发〔2008〕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

  

二○○八年四月四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8〕34号.doc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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