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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地字[19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4月3 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治安费应予发追补入库。社会治安费款项的划解仍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5]3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治安费停征后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文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鲁政发[1996]36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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