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地字[199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4月3 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治安费应予发追补入库。社会治安费款项的划解仍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5]3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治安费停征后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文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鲁政发[1996]36号
(正文略)